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7號
聲 請 人 旭暉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卿
相 對 人 張富程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富程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
本件票據確切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,並應載明
年、月、日。(提示日不得早於
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)
二、請釋明本票票號674276至674288請求之依據。(
按執票人欲
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,依票據法第124條、第85條第1項規
定應於到
期日為付款之提示,始得為之。)
三、相對人張富程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