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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35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3505號 聲 請 人 開通大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銘良 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尚堯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3 張,票據號 碼130746、130747、130748號,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45, 000 元、150,000 元、100,000 元,到期日為民國105 年1 月10日、104 年11月10日、104 年9 月10日,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。詎於到期,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 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,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。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 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,記載發票年、月、 日,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,即為無效票據,聲請人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不應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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