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505號
聲 請 人 開通大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銘良
聲請人與
相對人羅尚堯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3 張,票據號
碼130746、130747、130748號,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45,
000 元、150,000 元、100,000 元,到
期日為民國105 年1
月10日、104 年11月10日、104 年9 月10日,並
免除作成拒
絕證書。
詎於到期,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
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
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
,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。
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
系爭
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,記載發票年、月、
日,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,即為無效票據,聲請人
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
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