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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37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3704號 聲 請 人 國凱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勝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相對人錦勝貿易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(聲請   狀記載相對人錦勝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涂麗月、涂   坤林,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,其法定代   理人應為涂坤林)。 二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不得早於到期日及提示日105年6月   20日)。 三、相對人錦勝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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