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704號
聲 請 人 國凱布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進良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錦勝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相對人錦勝貿易有限公司之正確
法定代理人為何(
聲請
狀記載相對人錦勝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涂麗月、涂
坤林,
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,其法定代
理人應為涂坤林)。
二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不得早於到
期日及提示日105年6月
20日)。
三、相對人錦勝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