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039號
聲 請 人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珍
相 對 人 沈明耀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人各如附表所
示票面金額,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
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
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
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
出本票2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78 條 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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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司票字第403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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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請求金額 │提 示 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│
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2年12月31日 │500,000元 │155,616 │103年12月31日 │自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│252504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2年12月31日 │500,000元 │500,000 │103年12月31日 │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│252505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