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47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4723號 聲 請 人 九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廷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榮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 二、提出本票原本乙紙。 三、釋明提示日暨利息起算日為何?並應載明年、月、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