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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47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4781號 聲 請 人 順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(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   付,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如已提示,應以提示日為   到期日,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)。 二、相對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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