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781號
聲 請 人 順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志雄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
本件本票之提示日(本件本票未載到
期日,視為見票即
付,
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如已提示,應以提示日為
到期日,提示日不得早於
發票日)。
二、相對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