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49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4913號 聲 請 人 慈光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攀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聲請人慈光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,及其   住所居所。 二、釋明請求金額為何?如發票人已給付部分票款,請併陳明已   給付金額及尚積欠金額。(本件票面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   元,與請求金額新台幣肆拾參萬參仟陸佰零玖元記載不符。   ) 三、相對人陳攀龍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   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   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