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13號
聲 請 人 慈光食品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陳攀龍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聲請人慈光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為何,及其
住所或
居所。
二、釋明請求金額為何?如發票人已給付部分票款,請併陳明已
給付金額及尚積欠金額。(
本件票面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
元,與請求金額新台幣肆拾參萬參仟陸佰零玖元記載不符。
)
三、相對人陳攀龍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
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