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450號
聲 請 人 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復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張容慈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(提示日不得早於
發票日及
票載到
期日)。
二、相對人張容慈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