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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55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司票字第5559號
聲 請
人 璘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
代理人
戴永康 上列
聲請人
與
相對人
楊竣宇(原名:楊竣賢)間請求
本票
裁定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。 二、提出本票原本乙張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洪婉琪 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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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