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72號
聲 請 人 瑞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瑞端
相 對 人 施宸瑋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
項,又除別有規定外,前開規定於
非訟事件
準用之,
非訟事
件法第5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依
非訟事件法第194
條第1項規定,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又本票未載付
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,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
、
住所或
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,票據法第120 條第5 、4 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之本票未載付款
地,而
所載發票地為高雄市楠梓區,顯非本院管轄,
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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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│到
期 日 │票據號碼 │
│ │ │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2年10月19日 │335,000元 │103年1月31日 │TH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2年10月19日 │200,000元 │103年1月31日 │TH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02年10月19日 │133,350元 │103年1月31日 │TH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4 │102年11月26日 │696,449元 │103年1月31日 │TH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5 │102年11月26日 │382,000元 │103年1月31日 │TH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6 │102年11月26日 │400,000元 │103年1月31日 │TH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7 │102年11月26日 │769,000元 │103年1月31日 │TH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8 │103年1月2日 │150,000元 │103年2月28日 │CR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9 │102年10月26日 │100,000元 │102年11月7日 │WG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