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02號
聲 請 人 鄭仁魁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、陳淑鈴、陳
雅昌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
本件本票之提示日(本件本票未載到
期日,視為見票即
付,
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如已提示,應以提示日為
到期日,提示日不得早於
發票日)。
二、相對人陳淑鈴、陳雅昌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相對人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