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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56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5691號 抗 告 人 宏宬工程開發有限公司(原名:宏宬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) 兼法定代理 王慎譓 人 上抗告人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司票字第5691 號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納則 抗告駁回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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