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91號
抗 告 人 宏宬工程開發有限公司(原名:宏宬工程有限公司
)
兼法定代理 王慎譓
人
上
抗告人與
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司票字第5691
號
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
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
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納則
抗告
駁回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