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89號
聲 請 人 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玉梅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、黃寶錦、許明達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(
本件本票未載到
期日,視為見票
即付,如已提示,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請求利息之起算日
不得早於提示日民國105年3月15日)
二、釋明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(
經查,經
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,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凌碧霞,
非台端所列黃寶錦,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
正)。
三、相對人黃寶錦、許明達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