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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6389號 聲 請 人 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、黃寶錦、許明達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(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   即付,如已提示,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  不得早於提示日民國105年3月15日) 二、釋明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(經查,經   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,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   代理人為凌碧霞,非台端所列黃寶錦,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   正)。 三、相對人黃寶錦、許明達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四、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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