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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承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致 相 對 人 鄧延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參拾捌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經本院以104 年度雄 簡字第677 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經本院 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(下同)3,860 元、證人旅費2,738 元,合計6,23 8 元,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,238 元 ,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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