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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2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命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黃秀娣 相 對 人 賢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勳聰 相 對 人 禾美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勳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580號裁 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,並經本院105 年度司 執全字第853 號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 卷宗,核閱屬實,而相對人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亦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6紙附卷可稽是以,聲請人依前 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於法有據,應 予准許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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