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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命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三中 相 對 人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彩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,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,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、成 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者,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 扣押,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136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(執行案號:本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695 號)在案,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,已於105 年12月3 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目前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2191號民事事件受理中,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 陳報狀及電話紀錄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屬實,則相對人既已起訴,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 之聲請即無實益,揆諸首揭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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