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35號
聲 請 人 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孟三中
相 對 人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馬彩碧
上列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
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惟法院限期命
債權人起訴者,以本案尚
未繫屬者為限,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、成
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者,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
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
扣押,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136號裁定准予假扣
押(執行案號:本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695 號)在案,
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
間內起訴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,已於105 年12月3
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目前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5
年度審訴字第2191號民事事件受理中,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
陳報狀及電話紀錄在卷
可稽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
核閱屬實,則相對人既已起訴,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
之聲請即無實益,
揆諸首揭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
於法不合,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