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03號
聲 請 人 台灣玩具反斗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美伶
代 理 人 朱百強
律師
林莉慈律師
張順興
相 對 人 大世界百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陸
拾捌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
153 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由
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
,餘由原告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原告即聲請人於
第一審支出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29,950 元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1,34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9,920 元,
逾129,920 元部分屬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,不得列入本件訴
訟費用額之計算中。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1
,968元【計算式:129,920 ×2/5=51,968】,並依民事訴訟
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