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14號
聲 請 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文傑
相 對 人 日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聖育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
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
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固有明
文。
惟依前引規定,債務人聲請法院命
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
起訴之時點,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,本案尚未
繫屬法院前,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,已起
訴請求,且本案已繫屬法院,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
之聲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,並
據以聲請本院假扣押
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。惟相對人
迄今仍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,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
起訴等語。
三、
經查,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,向本
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以
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1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後
,聲請人即提供反
擔保聲請免為假扣押執行
等情,
業據本院
調查屬實。又相對人就其欲保全之債權,已於民國105年3月
8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現由本院105年度補字第452號
民事事件受理在案,亦經本院調取
上開卷宗核閱屬實。相對
人既已起訴,
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實益
,
爰裁定如主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