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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命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傑 相 對 人 日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,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固有明 文。惟依前引規定,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起訴之時點,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,本案尚未 繫屬法院前,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,已起 訴請求,且本案已繫屬法院,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 之聲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,並 據以聲請本院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。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,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 起訴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,向本 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以 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1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後 ,聲請人即提供反擔保聲請免為假扣押執行等情,業據本院 調查屬實。又相對人就其欲保全之債權,已於民國105年3月 8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現由本院105年度補字第452號 民事事件受理在案,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。相對 人既已起訴,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實益 ,爰裁定如主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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