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91號
聲 請 人 聖兒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宏丞
相 對 人 梁淑菭
相 對 人 巫蘭英
相 對 人 吳宛蓁
相 對 人 董偉明
相 對 人 陳采民
相 對 人 高淑惠
相 對 人 高巧霖
相 對 人 黃千芬
相 對 人 林瓊玫
上列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於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
第558 號
假扣押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轄法
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
強制執行,聲請
本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558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,並
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40 號執行假扣押,經本院
依
職權調閱
上開假扣押事件全卷卷證,核閱
無訛。
惟相對人
迄
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
及相對人105 年5 月13日
陳報狀在卷
可稽,
揆諸首揭規定,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係屬有據,應予准許,
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