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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命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聖兒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丞 相 對 人 梁淑菭 相 對 人 巫蘭英 相 對 人 吳宛蓁 相 對 人 董偉明 相 對 人 陳采民 相 對 人 高淑惠 相 對 人 高巧霖 相 對 人 黃千芬 相 對 人 林瓊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於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 第558 號假扣押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轄法 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,聲請 本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558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,並 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40 號執行假扣押,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全卷卷證,核閱無訛。惟相對人迄 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及相對人105 年5 月13日陳報狀在卷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,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係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 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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