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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國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蔡悅治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郭子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祺工程有限公司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 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正後開事項,第1 項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一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144,548 元,應繳   上訴裁判費18,577元。 二、上訴理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翔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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