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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勞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審勞訴字第104號 原   告 蔡廷賑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      楊雅雯律師       趙敏君律師 被   告 上伸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太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(下同)2,406,346元(包含給付金額2,302,912元及提撥金 額103,434元),嗣於民國105 年9月1日具狀將提撥金額擴張為1 18,656元,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421,568元(包含給付金額 2,302,912元及提撥118,656元),應徵裁判費25,057元,扣除原 告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4,859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98 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水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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