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
勞訴字第104號
原 告 蔡廷賑
訴訟
代理人 張名賢
律師
楊雅雯律師
趙敏君律師
被 告 上伸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太目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
臺幣(下同)2,406,346元(包含給付金額2,302,912元及提撥金
額103,434元),
嗣於民國105 年9月1日具狀將提撥金額擴張為1
18,656元,即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421,568元(包含給付金額
2,302,912元及提撥118,656元),應徵
裁判費25,057元,扣除原
告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4,859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98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林水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