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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勞訴字第23號 原   告 翁金崑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  告 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文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、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(下同)3,997,171 元,嗣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具狀擴張 為請求被告給付4,455,171 元,應徵裁判費45,154元,扣除暫免 徵收給付工資部分3,974,271 元裁判費40,402元之二分之一即20 ,201元、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0,399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4,55 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水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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