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
勞訴字第23號
原 告 翁金崑
訴訟
代理人 蔡建賢
律師
被 告 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正文
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、梁家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
臺幣(下同)3,997,171 元,
嗣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具狀擴張
為請求被告給付4,455,171 元,應徵
裁判費45,154元,扣除暫免
徵收給付工資部分3,974,271 元裁判費40,402元之二分之一即20
,201元、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0,399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4,55
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擴張部分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水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