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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勞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勞訴字第64號 原   告 吳玲琴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      高嵐書律師       楊聖文律師 被   告 煒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 給付新台幣(下同)1,001,296 元(包含資遣費815,616 元、積 欠工資83,680元、年終獎金52,000元、預告期間工資50,000元) ,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繳14,15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帳戶 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015,450 元(計算式:1,001,296 元 +14,154元=1,015,45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098元,惟 其中請求給付積欠工資、預告期間工資合計133,680 元,應徵裁 判費1,440 元部分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二分之一即720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,378元(計 算式:11,098元-720 元=10,378元),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 判費5,500 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,87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4,878 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金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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