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建字第152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家弘
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
律師
張宗琦律師
王朝震律師
胡峰賓律師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即
被告博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
,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8日105 年度審建字第152 號裁
定聲明不服,提起抗告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8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