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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建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建字第15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弘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      張宗琦律師       王朝震律師       胡峰賓律師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被告博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,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8日105 年度審建字第152 號裁 定聲明不服,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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