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建字第61號
反訴原告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
即
被告
法定
代理人 徐鈺慧
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
律師
反訴被告 承鋐科技有限公司
即 原告
法定代理人 李佩陵
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
李亭萱律師
吳幸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回復原狀等事件,
反訴原告起訴起訴請求反訴被告
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507,160 元及利息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94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水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