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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建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審建字第61號 反訴原告 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反訴被告  承鋐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佩陵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      李亭萱律師       吳幸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等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起訴請求反訴被告 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507,160 元及利息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94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水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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