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建字第73號
反訴原告
即
被 告 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清華
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
律師
反訴被告
即原 告 泰源興水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祈
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
朱宏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
1,738,45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22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水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