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 解 筆 錄
聲請人 鳳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趙王秀涵
代理人 趙
綦燁
相對人 忠賢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余欣蓉
代理人 鄭淵基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105年度審移調字第19號給付貨款調解事件於中華
民國105年2月1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,
出席人員如下:
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
書 記 官 戴金龍
調解委員 陳俊卿
到庭調解
關係人:
如報到單
調解成立內容如下:
一、相對人願給付
聲請人新台幣(下同)伍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
伍元。給付方式為:於
本件調解成立當日當場給付壹拾伍萬
元予聲請人點收無誤,其餘肆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分四
期給付,於105 年4 月30日、105 年5 月31日、105 年6 月
30 日 分別給付壹拾萬柒仟元,於105 年7 月31日給付壹拾
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,如有一期屆期未給付,其餘未到期部
分視為全部到期。上述四期款項,由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示
之支票四紙於本件調解成立當日當場交付聲請人
收訖。
聲請人代理人:趙綦燁
二、
兩造其餘
請求權均拋棄。
三、
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
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:
聲請人代理人 趙綦燁
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余欣蓉
相對人代理人 鄭基律師
調解委員 陳俊卿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
書 記 官 戴金龍
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
書 記 官 戴金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