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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移調字第 19 號民事調解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調 解 筆 錄   聲請人  鳳至企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趙王秀涵   代理人  趙燁   相對人  忠賢工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余欣蓉   代理人  鄭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審移調字第19號給付貨款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2月1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, 出席人員如下:  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  書 記 官 戴金龍   調解委員  陳俊卿 到庭調解關係人: 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: 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(下同)伍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   伍元。給付方式為:於本件調解成立當日當場給付壹拾伍萬   元予聲請人點收無誤,其餘肆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分四   期給付,於105 年4 月30日、105 年5 月31日、105 年6 月   30 日 分別給付壹拾萬柒仟元,於105 年7 月31日給付壹拾   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,如有一期屆期未給付,其餘未到期部   分視為全部到期。上述四期款項,由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示   之支票四紙於本件調解成立當日當場交付聲請人收訖。               聲請人代理人:趙綦燁 二、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。 三、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:            聲請人代理人   趙綦燁           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余欣蓉            相對人代理人   鄭基律師            調解委員     陳俊卿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  戴金龍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  蘇瑛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  戴金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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