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011號
原 告 中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秋鴻
被 告 建泓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志弘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
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
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
條第2 項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向原告採購鎢鉬材料一
批,原告已完成交貨並開立發票10張交付被告,
惟被告
迄今
尚有發票號碼QW00000000、含稅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395,
030 元之貨款未付,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,然因被
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,此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
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
可稽,且經被告
抗辯本院無管轄權,
揆
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水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