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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訴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訴字第1011號 原   告 中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秋鴻 被   告 建泓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向原告採購鎢鉬材料一 批,原告已完成交貨並開立發票10張交付被告,惟被告迄今 尚有發票號碼QW00000000、含稅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395, 030 元之貨款未付,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,然因被 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,此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 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且經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,揆 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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