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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訴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號 原   告 昇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太郎、李佳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本 院92年度訴字第300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(9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刑事訴訟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  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  法院之民事庭。前項判決,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  ,不得上訴。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  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賠償   新臺幣(下同)3,412,171 元,被告李太郎、李佳縈業經   本院105 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,揆諸上開規   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,412,17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34,85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水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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