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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訴字第161號 原   告 李明在 原   告 李明合 被   告 黃堅 被   告 巧樂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寶連 被   告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104年12月24日送達原 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,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 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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