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61號
原 告 李明在
原 告 李明合
被 告 黃堅
被 告 巧樂蒂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寶連
被 告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
法定代理人 賴文德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
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
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104年12月24日送達原
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
為合法,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
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孝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