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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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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訴字第 19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訴字第1975號 原   告 一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俊發 被   告 陳珮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7 月5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262號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6,147元,此裁定已於10 5 年7 月13日送達原告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 原告迄今尚未繳費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,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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