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
原 告 劉巧翊
劉仲堯
劉文毓
兼上列三人
法定
代理人 張鳳萍
被 告 岡山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更楠
被 告 洪志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岡山營造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阿蓮區
,被告洪志明則設籍於臺南市,有被告公司及
分公司資本資
料查詢單及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。而原告主張之
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永安區,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、第
15條、第20條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