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訴字第 19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 原   告 劉巧翊       劉仲堯       劉文毓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鳳萍 被   告 岡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更楠 被   告 洪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岡山營造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阿蓮區 ,被告洪志明則設籍於臺南市,有被告公司及分公司資本資 料查詢單及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而原告主張之 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永安區,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、第 15條、第20條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