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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訴字第 23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拆遷補償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審訴字第2364號 原   告 福村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魯 被  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 被  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      王恒正律師       蕭乙萱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7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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