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364號
原 告 福村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魯
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
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
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
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
律師
王恒正律師
蕭乙萱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
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3
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7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孝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