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
原 告 東聚國際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正文
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
律師
被 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按訴訟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,
經查被告公司設於高
雄市○○區○○○巷0 ○0 號,有原告
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
司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在卷
可稽,
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
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歐文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