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689號
原 告 楊淑花
被 告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中和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因
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
在地之法院管轄」、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
訟法第10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主張設定在其所有坐落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936
-1、936-2 、936-14、936-16、936-36地號土地之抵押權已
消滅,其抵押權登記有妨害其
上開土地之
所有權行使,而依
民法第767 條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,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
涉訟,依
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,應專屬不動產
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歐文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