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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重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28號 原  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被   告 立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憲恒 被   告 林家宏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      張碧雲律師 被   告 林湘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,次按 ,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,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,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 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可稽,再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)。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立蜂實業有限公 司、林家宏間就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不動產、被告立蜂實業有限 公司、林湘晴間就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,被告林家宏、林湘晴應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,本於代位權為主張,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不動產之價值為斷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5,231 ,841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;訴之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 編號1 至7 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債權行為、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 ,被告林家宏、林湘晴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,依原告民國105 年6 月21日具狀主張對被告立豐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本金金額為 9,320,000 元,是依前揭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,備位聲 明訴訟標的價額依序核定為9,320,000 元、3,199,700 元、1,68 6,501 元(合計14,206,201元)。茲以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 請求相互應為選擇,依前揭規定,應依價額最高者定之,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,231,8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,112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74,260元,應再補繳159,852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 地     號  │ 面積  │ 公告現值  │原告請求之權利│訴訟標的價額(新│ │  │          │ (㎡ ) │(元/ ㎡ ) │範圍     │台幣:元)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 2,400  │  8,500  │  85/86   │ 20,162,791   │ │  │2062地號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   20  │  9,250  │  85/86   │  182,849   │ │  │2062-1地號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 (編號1、2合計)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20,345,640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   84  │ 35,900  │  1/1    │ 3,015,600   │ │  │349-136地號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     │ 建物現值  │  1/1    │  184,100   │ │  │276建號       │     │ 184,100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 (編號3、4合計)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3,199,700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  434  │ 36,885  │  1/19   │  842,531   │ │  │123-1地號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  298  │ 40,032  │  1/19   │  627,870   │ │  │124地號 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│     │ 建物現值  │  1/1    │  216,100   │ │  │2923建號      │     │ 216,100  │ 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(編號5至7合計)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1,686,501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(編號1至7合計)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25,231,841  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註:各地號土地面積×各地號公告現值×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=各地號訴訟標的價額(小數點以下,四捨五入)               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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