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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重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67號 原   告 笙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憶萍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   告 沐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崇 被   告 仩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70 號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正,此裁定已於105 年5 月5 日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,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豐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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