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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82號 原  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      黃上上律師 被   告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被   告 御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福 被   告 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御品旅館有限公司、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自高雄市○ 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、林聖段一小段1971、1971-1、1971 -2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,分別則以各地號稱之)上之建物 內遷出,並請求被告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不 當得利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。按1924 地號、1971地號、1971-1地號、1971-2地號土地民國105 年1 月 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15,000 元、80,719 元、44,000元、44,000元、面積分別為501 ㎡、859.93㎡、793. 13㎡、793.15㎡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6,824,009 元【計 算式:115,000 元×501 ㎡+80,719元×859.93㎡+44,000元× 793.13㎡+44,000元×793.15㎡=196,824,009 元】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637,591 元,扣除已繳納485,968 元,應再繳納1,15 1,62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水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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