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35號
原 告 班針林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益勝
上列原告與
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原
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6,036,080 元,
嗣於民國105
年10月19日追加狀中擴張
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,210,380 元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2,578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0,796
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78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歐文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