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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重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35號 原   告 班針林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原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6,036,080 元,嗣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追加狀中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,210,380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,578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0,796 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78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文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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