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39號
原 告 申達亞生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惠國
被 告 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世瑛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。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
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 1
條第1 項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,
經查被告公司設立登
記地址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,有公司登記事項表在
卷
可稽。
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孝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