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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重訴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拆遷補償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515號 原   告 岱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平 被   告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 被  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      楊宜樫律師       吳欣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4,000 元,經本院 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此裁定已 於105 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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