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4號
原 告 玉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忠偉
原 告 俊邦企業行即張開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
律師
共 同
複 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
被 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
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七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
三十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
嗣本件關於代墊款、逾期違約之事
實尚欠明瞭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