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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04號 原   告 玉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偉 原   告 俊邦企業行即張開明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共   同 複 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被   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七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本件關於代墊款、逾期違約之事 實尚欠明瞭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三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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