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怡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石亮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05 號第一審
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
幣(下同)657,46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0,740 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向
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威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