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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怡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石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05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(下同)657,46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740 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向 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威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