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8號
上 訴 人 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任莉莉
上訴人與龍揚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118 號給付
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部分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4,513,62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68,622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上訴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上訴人請併補正上訴理由狀及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