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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任莉莉 上訴人與龍揚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118 號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4,513,62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,622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上訴人請併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立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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