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9號
上 訴 人 容誠開發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郭騰鴻
上訴人與楊淑華因105年度建字第119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,043,052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31,94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