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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28號 原   告 技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玉美       林石猛律師       茆怡文律師 被   告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瑛明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      林心惠律師       張芳綾律師       蘇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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