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0號
原 告 翁鳴志
翁豪燦
翁豪駿
上三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孫志鴻
律師
方浩鍵律師
被 告 新世代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蓉
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六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
三十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冠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