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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 年度建字第 16 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冠防盜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 105 年度建字第 16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,800 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蓉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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