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 年度建字第 16 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萬冠防盜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國禎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 105 年度建字第 16
號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 4,800 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蓉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