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大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4 月7 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零柒拾壹 元,如未依限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3萬4,654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,060 元,扣除前已繳納1 萬0,989 元,尚欠1,071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