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
法定
代理人 蔡長展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冠營造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
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860,59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9,269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蓉柔